東政辦發〔2021〕14號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機構: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論證專家庫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9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政府
重大行政決策論證專家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全面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意見及其他相關規定,按照《東城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細則》要求,為加強專家庫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區專家庫建設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北京重要講話精神為根本遵循,按照中央、市委市政府和區委區政府的決策部署,緊緊圍繞首都功能核心區定位,集聚人才資源優勢,為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章 專家庫的建立
第三條 區專家庫專家主要來源于黨政機關、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專業智庫等單位,具有參與重大行政決策論證需要的扎實專業素養和工作能力,并在一定的研究領域擁有良好的學術造詣和知名度。
第四條 區專家庫專家原則上應由區政府相關部門推薦,應當綜合考慮擬聘對象的學歷、履歷、研究專長及其在相關領域的影響力,并結合年齡結構、專業結構等因素擇優確定,優先推薦對區情較為熟悉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在地企業研究機構的專家。
第五條 區政府相關部門負責對本領域推薦的專家人選進行資格審核,并應征得被推薦人的同意。
第六條 區政府研究室在各部門推薦的基礎上,結合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工作需要,提出擬入庫專家人員名單,報請區政府批準后,以區政府名義予以聘任。
第七條 區政府及相關部門在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專家論證時,可在區重大行政決策論證專家庫中選取專家,決策承辦部門負責做好專家論證的組織協調等工作。
第三章 入庫專家資格條件
第八條 區專家庫入庫專家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政治素質高,政治立場堅定,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
(二)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及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工作滿5年以上,理論研究功底深厚,在相關專業領域有代表性的高水平學術成果,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較強的社會影響力;
(三)具有開闊的思路視野和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相關領域國內外最新發展動態、有關政策文件、法律法規、技術規范標準,熟悉重大決策論證工作;
(四)遵紀守法,具有較強的社會公信力和責任感,能夠據實、獨立、負責、公正地提出意見建議;
(五)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身體健康,熱心從事決策論證工作,具備完成相關工作所需的基本條件。
第四章 入庫專家的權利與義務
第九條 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開展重大行政決策論證中實事求是地獨立發表意見看法,不受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的干涉;
(二)要求決策承辦單位提供非涉密的相關檔案資料,列席相關會議、參加相關調研活動等;
(三)獲得參加專家論證活動的相應勞動報酬,由論證涉及部門根據區財政有關規定支付。
第十條 專家履行職責時,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參與論證的事項與本人、本人近親屬或者所在單位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二)客觀、公正、科學地開展論證工作,對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署名負責,并自覺接受監督管理;
(三)不得以區重大行政決策論證專家身份從事與決策論證無關的活動;
(四)遵守保密規定,嚴格保守在論證活動中獲取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涉密信息;對違反法律法規造成泄密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專家論證報告應當實事求是、全面客觀準確,并加以分析研究。其內容一般包括:
(一)決策的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可控性;
(二)決策的經濟社會效益;
(三)決策可能面臨的社會穩定、環境保護、生產安全、財政經濟、廉潔行政、法律糾紛和專業技術等方面的風險或問題,以及有關應對策略;
(四)對決策方案具體的修改建議;
(五)其他必要的相關因素研究及建議。
第十二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前解除聘約合同:
(一)公開發表違反國家相關意識形態規定言論的;
(二)受到黨紀政紀處分、行政拘留或者刑事處罰的;
(三)論證事項與本人、本人近親屬或者所在單位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應當主動回避而不回避的;
(四)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工作任務,影響論證工作正常進行的;
(五)未經決策承辦單位同意,泄露論證的內容、過程和結果等重要信息的;
(六)本人提出申請要求解除聘約的;
(七)其他影響客觀、公正履行專家職責的情形。
第五章 入庫專家的管理使用
第十三條 區政府研究室負責按照研究領域和學術專長,對入庫專家進行分類管理,分領域成立專家組,確定日常聯系部門,保持與入庫專家的經常性聯系。
第十四條 參與重大行政決策論證的專家,由承辦單位從入庫專家中隨機抽取。
第十五條 區專家庫入庫專家實行聘任制,聘期為三年,期滿自動解聘。專家庫專家原則上三年調整一次。每屆任期結束后,結合專家工作表現,經區政府和專家本人同意的,可以續聘。
第十六條 區政府研究室負責區專家庫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專家的入庫、出庫、信息變更等事項,確因工作需要,可以對專家進行調整和增補,由區政府相關部門提出人選,報請區政府批準后,以區政府名義予以聘任。新聘任的專家與本屆專家到期同步換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區政府研究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