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政發〔2021〕2號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機構:
《東城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細則》已經區政府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東城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進一步細化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的重大行政決策機制工作流程,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區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區政府依照法定職權對關系本區重大事項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序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以下簡稱“決策事項”)包括:
(一)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
(三)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五)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本細則事項的決策程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財政政策等宏觀調控決策,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不適用本細則。對區政府內部管理事務和依法應當保密的事項作出決定,不適用本細則。
第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
第六條 區政府根據本細則第三條的規定和職責權限,結合本區實際,確定決策事項目錄,經區委同意后向社會公布,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第二章 決策動議
第七條 對各方面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依照下列規定進行研究論證后,報請區政府決定是否啟動重大決策程序:
(一)區政府領導人員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交有關部門研究論證;
(二)區屬部門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應當論證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建議理由和依據、解決問題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通過建議(議案)、提案等方式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提出的書面決策事項建議,交有關部門研究論證。
第八條 區政府決定啟動決策程序的,應當明確決策事項的承辦部門(以下簡稱“決策承辦部門”),由決策承辦部門負責重大行政決策草案的擬訂等工作。決策事項需要兩個以上部門承辦的,應當明確牽頭的決策承辦部門。
決策承辦部門由區長指定或者依照法定職權確定的,負責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調研、方案起草、風險評估、征求意見和組織專家論證等工作。
第九條 決策承辦部門應當在深入開展決策調研工作,全面準確掌握有關信息,充分協商協調的基礎上,結合實際擬訂決策草案。
擬訂決策草案應當運用科學方法,做到詳盡、務實、合法合規、與有關政策相銜接。決策草案應當包括決策目標、制定依據、工作任務、方法步驟等內容,并附決策草案起草說明、與決策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決策承辦部門根據需要對決策事項涉及的人財物投入、資源消耗、環境影響等成本以及經濟、社會、環境效益進行分析預測。
有關方面對決策事項存在較大分歧的,決策承辦部門可以提出兩個以上方案。
第三章 公眾參與
第十條 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公眾參與環節,由決策承辦部門負責具體落實。決策承辦部門也可委托專業的第三方機構落實。
第十一條 除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外,涉及社會公眾切身利益或者對其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部門在提請區政府審議前,應當向社會公開擬決策事項,并采取便于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廣泛聽取意見。
第十二條 公眾參與方式可以采取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問卷調查、民意調查、網絡調查、實地走訪、舉行聽證會、召開座談會、組織民主協商會、書面征求意見等多種方式。
第十三條 決策事項涉及企業、行業和特定群體利益的,決策承辦部門應當廣泛聽取有代表性的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的意見,可以通過區工商聯征求行業協會、商會以及其他協會的意見,與相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以及群眾代表進行溝通協商。
第十四條 決策事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較大分歧的,可以召開聽證會。決策承辦部門或者組織聽證會的其他單位應當提前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聽證時間、地點等信息,便于社會公眾了解有關情況。
需要遴選聽證參加人的,決策承辦部門或者組織聽證會的其他單位應當提前公布聽證參加人遴選辦法,公平公開組織遴選,保證利益相關各方都有代表參加聽證會。聽證參加人名單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布。聽證會材料應當于召開聽證會7日前送達聽證參加人。
聽證會應當依照以下程序公開舉行:
(一)決策承辦部門介紹決策草案、依據和有關情況;
(二)聽證參加人陳述意見,進行詢問、質證和辯論,必要時可以由決策承辦部門或者有關專家進行解釋說明;
(三)聽證參加人確認聽證會記錄并簽字。
法律、法規、規章對召開聽證會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五條 決策事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決策承辦部門應當通過政府或部門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提出意見建議的方式和期限。公開征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公開征求意見時向社會公眾提供的主要信息包括:
(一)決策草案正文、制定依據、起草說明等;
(二)公眾提出意見建議的途徑、方式和起止時間;
(三)承辦部門的聯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電話、傳真和電子信箱等。
第十六條 決策承辦部門應認真收集、整理和分析公眾提出的意見建議,在修改完善時予以充分考慮;公開征求意見的采納情況應在決策措施出臺時同步向社會公布,對較為集中的意見建議未予采納的,應公開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擬征求意見稿一般為經研究、論證和修改后形成的相對成熟的修改稿。征求意見稿應經決策承辦部門負責人審核同意后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公開征求意見:
(一)依法不得公開或者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二)為執行上級機關政策文件需要即時制定的;
(三)屬于應急性事項需要即時制定并實施的。
不公開征求意見的,決策承辦部門在提請審查時,應予以注明,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四章 專家論證
第十九條 制定或者執行本區公共資源配置、基礎設施建設、社會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策承辦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業機構及專家進行充分論證:
(一)涉及較強專業性、技術性內容,且有關單位或社會公眾對該專業性、技術性內容存在較大意見分歧的;
(二)除行政機關內部審批流程外,規定有關獎勵、扶持措施的審查標準和審查程序的;
(三)可能導致重大財政投入或者社會成本大幅增加,需要進行成本效益分析的;
(四)其他涉及我區經濟社會發展重大事項,對社會公眾權益影響重大,需要對擬決策事項的科學性、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專家論證的。
第二十條 區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決策論證專家庫,廣泛吸收各專業領域的專家。
區政府研究室為專家管理部門,具體承擔專家庫建設和管理職能。
第二十一條 專家論證的主要內容:
可以根據決策事項的實際需要,對決策的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可控性、經濟社會效益,以及對環境保護、生產安全、社會穩定等因素開展研究論證。
第二十二條 專家論證方式、流程:
(一)承辦部門可以采取論證會、書面咨詢、委托咨詢論證等方式;
(二)承辦部門根據決策事項的性質、內容、復雜程度等情況,給予專家組比較充分的研究時間,向參與論證的專家提供決策方案草案、草案說明、論證重點以及相關材料;
(三)論證專家在充分了解相關情況的基礎上,在指定時間內對論證問題出具書面論證意見,并署名、蓋章;
(四)承辦部門應當研究分析專家論證意見,并將其吸收納入決策方案。對專家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和理由,應當向論證專家反饋。
(五)專家、專業機構應當獨立開展論證工作,客觀、公正、科學地提出論證意見,并對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依法承擔保密義務。
第五章 風險評估
第二十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可能對社會穩定、生態環境、生產安全、財政金融、輿情,以及其他可能引發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等方面風險的,決策承辦部門應當進行風險評估,并形成風險評估報告。
第二十四條 區委政法委統籌指導風險評估工作。
決策承辦部門具體負責實施風險評估,出具風險評估報告;根據需要也可以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專業機構、社會組織提供風險評估服務并做好經費保障,由其提出風險評估意見。
第二十五條 區委政法委、區委網信辦、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區生態環境局、區水務局等部門在各自領域出臺的有關文件,可以作為風險評估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 風險評估報告內容:
(一)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基本情況;
(二)風險評估的主體、方式和過程;
(三)社會各方面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反映以及對決策風險的分析意見;
(四)重大行政決策的風險點、風險源;
(五)重大行政決策的風險等級及影響;
(六)重大行政決策風險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應急處置預案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 承辦部門應當認真分析風險評估報告內容,按照決策事項可能引發的影響或風險的大小,及時調整、完善決策方案,并將風險評估報告連同決策事項一并提交區政府審議。
第六章 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八條 決策草案提交決策機關集體討論前,應當由區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決策機關討論。不得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九條 決策草案合法性審查的程序、內容和要求,按照《關于進一步完善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的實施意見》(東政發〔2020〕8號)執行。
第三十條 由區政府討論研究的決策草案,決策承辦部門在報送區司法局審查前,應當先行經本單位審查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三十一條 決策事項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時限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在審查中發現重大疑難問題或專業技術問題需深入征求意見的,區司法局可以邀請承辦部門、其他相關部門、專家學者、法律顧問直接參與論證和審查。
第三十三條 決策事項的合法性審查意見,只供內部決策使用,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不得泄露。
第七章 集體討論決定
第三十四條 提請區政府審議的決策事項,承辦部門應當向區政府辦提交以下材料:
(一)決策方案草案及起草說明,決策草案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應當包含公平競爭審查的有關情況。
(二)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政策依據,以及其他地方經驗做法、背景材料;
(三)決策論證相關材料,包括社會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風險評估報告、合法性審查意見;
(四)向相關單位征求意見及意見采納情況、意見分歧等情況說明材料;
(五)需要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條 根據決策事項的審議需要,區政府安排會議時,可以邀請區人大常委會、區政協派員列席會議,也可以根據需要邀請利益相關方、公眾代表、專家、媒體、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等列席會議,提高公眾參與度。
第三十六條 決策草案應當經區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由區長在集體討論基礎上作出通過、不予通過、修改、再次討論或者暫緩的決定。
討論決策草案,會議組成人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區長最后發表意見。區長擬作出的決定與會議組成人員多數人的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在會上說明理由。
集體討論決定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載明。
第三十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前應當按照規定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
第三十八條 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接受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根據《區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工作辦法》(東政發〔2018〕53號)規定,屬于區人大及其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范圍或者應當在出臺前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決策公開、解讀和檔案管理
第三十九條 區政府應當通過本級人民政府公報、政府網站以及在本區發行的報紙等途徑,及時公開、公布決策結果和依據。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區政務服務局具體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公開工作。
第四十條 決策承辦部門和區政務服務局應當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說明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采納情況,通過新聞發布會、接受訪談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
第四十一條 決策承辦部門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形成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檔案。檔案應當包括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會議紀要、申請上會文件以及有關材料等。
第九章 決策執行和調整
第四十二條 區政府應當明確負責決策執行的部門,并對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決策執行部門應當全面、及時、正確執行決策,跟蹤決策執行過程,分析決策執行的實際效果,并向區政府報告執行情況。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策承辦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決策后評估工作:
(一)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提出較多意見;
(三)決策承辦部門發現重大行政決策存在問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決策執行中發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
(四)區政府認為有必要。
第四十四條 決策承辦部門組織開展決策后評估工作,可以委托有資質的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進行,決策作出前承擔主要論證評估工作的單位除外。
開展決策后評估,應當充分聽取社會公眾特別是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吸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等參與評估,
第四十五條 啟動決策后評估的,應當形成正式的評估結論,決策后評估結論應當作為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六條 承辦部門應根據決策后評估報告及時啟動決策調整,按程序向區政府提出繼續執行、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修改決策內容的建議。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區政府實行重大決策責任追究及責任倒查制度。
第四十八條 區政府職能部門違反本細則的,由區政府責令改正。
第四十九條 決策承辦部門或者承擔決策有關工作的單位未按照本細則履行決策程序或者履行決策程序時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由區政府責令改正,并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十條 決策承辦部門拒不執行、推諉執行、拖延執行重大行政決策,或者對執行中發現的重大問題瞞報、謊報或者漏報的,由區政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十一條 承擔重大行政決策評估、論證等工作的專家、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違反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職業規范造成決策失誤的,由責任追究機關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造成嚴重后果的,取消評估資格、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區政府所屬部門、各街道辦事處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序,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五十三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區政府制定的決策程序有關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